1. 僱主在扣除家庭開支後仍有足夠經濟能力聘用外傭。以每聘用一名外傭計算,僱主家庭
的入息必須不少於每月港幣 15,000 元,或僱主須擁有款額相若的資產,足以在整個合約
期內聘用該名外傭。香港特區政府會不時對聘用 外傭的家庭入息要求作出檢討;
2. 外傭與僱主必須簽訂由入境處處長指明的「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3. 外傭只可為僱主執行「標準僱傭合約」(ID 407)內「住宿及家務安排」附表所載的家
務;
4. 僱主不得要求或准許外傭在香港特區逗留期間及在「標準僱傭合約」(ID 407)第 2 條
訂明的合約期內為他人從事僱傭工作;
5. 僱主須承諾給予外傭的薪金不少於香港特區政府所公布及在申請聘用該外傭當日有效的
規定最低工資;
6. 外傭必須在「標準僱傭合約」(ID 407)第 3 條列明的 僱主住所工作和居住;
7. 外傭必須獲提供合適和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
8. 僱主及外傭僱傭關係的真正目的並無疑問,兩者亦無已知的不良記錄。有關記錄會被列
為考慮因素的事項, 詳情請參閱下文「違規行為」部分;
9. 及僱主須為真正居港的香港特區居民。